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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之十三:换届失职失责 问责“零容忍”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0日 00:00 点击数: 来源:

《以案释纪》之十三:换届失职失责 问责“零容忍”

来源:湖南日报

1 因辖区内发生拉票贿选等问题被问责

【案例1】

×镇×村党支部选举镇党代表。会前,村党支部委员、村主任杜××和党员陈××、张××、肖××找人活动,并承诺当选后给每位参会人员100元辛苦费。2016年3月15日,该村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违反规定直接确定杜××、陈××、张××、肖××为镇党代表候选人,且未向镇党委书面报告和进行考察公示,于3月16日召开支部大会选举杜××、陈××、张××、肖××等四人为镇党代表。他们四人当选后兑现了承诺。县纪委收到部分党员对×村党支部违反选举制度问题的举报,进行了查处。4月10日,因镇党委、镇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县委对镇党委书记覃××、镇党委分管党群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王××、镇纪委书记李××进行了问责,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王××、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给予他们三人党内警告处分是恰当的。

××、王××、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16年7月8日之后,就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对他们进行问责。同时,还应当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他们三人相应的党纪处分。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与2016年7月8日之前,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基层党组织选举,是党内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选举,不仅是党员行使神圣权利的程序,而且是党组织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而党内选举必须按照党章和党内选举制度进行。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基层党组织维护和执行党内选举制度,不仅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保障;若违反选举制度,既动摇党的组织根基,又严重影响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每个党组织、每名党员,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重点是抓住“关键少数”。“严”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治”就是从党中央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扛上主体责任,纪委要担当起监督责任。《问责条例》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精神,把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行为列入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之一,目的就是要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本案中,覃××作为党委书记、王××作为镇党委分管党群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他们两人本应当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但他们两人对本辖区内村党支部在选举镇党代表过程中,发生违反《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定的行为和拉票贿选问题失察,所负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应当受到相应的问责。镇纪委书记李××,本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但对辖区内村党支部在选举镇党代表过程中发生违反选举制度和拉票贿选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未能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其监督职责没有得到落实,也应当受到相应的问责。

××、王××、李××的教训告诉我们,广大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不忘初心、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否则,就会失职失责,这样既影响党的建设,又损害党的事业,还要受到问责。

2换届工作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

【案例2】

2016年7月20日,×县×街道党工委在选举出席县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过程中,工作程序不到位,既没有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培训,也没有组织相关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述问题被市委换届纪律督导组发现。8月25日,×街道党工委书记雷××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街道纪工委书记彭××因监督责任落实不力,被县委问责,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彭××的行为,违反了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关于“换届一开始,各级党委书记和纪检机关……要加强纪律和规矩教育,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要围绕本通知要求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换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通报精神”及“党委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纪检机关担负监督责任”的规定,还违反了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纪律和规矩教育”、“强化警示教育”的相关规定。依照《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问责。同时,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雷××、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是应当的。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7月8日之后,应当按照《问责条例》和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内换届选举,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落实换届工作责任要求、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保证换届顺利进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而认真做好换届纪律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晓换届纪律要求,是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

本案中,雷××作为街道党工委书记、彭××作为街道纪工委书记,按照各自职责要求,理应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换届的决策部署和纪律要求上来,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换届工作。但他们对开展换届纪律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对“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换届始终”的原则理解不深,换届选举中应有的程序、规定的动作都没有做到位,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典型,受到问责是应当的。

××、彭××的教训,告诫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确保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真正做到履职尽责。否则,就要被问责。

3因辖区内发生侵犯党员权利的问题被问责

【案例3】

2016年3月,×县×乡老干临时党总支两次召开乡党委换届党代表候选人推荐选举会议,均未通知其管理的66名退休教师党员参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部分退休教师党员举报到县纪委。县纪委对此进行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员均给予党纪处分。2016年6月,乡党委书记张××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乡纪委书记颜××因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县委对他们问责,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条文对比】

××、颜××的行为,违反了党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基层党组织应当“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第七十一条关于党组织“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县委给予张××、颜××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同时,鉴于张××、颜××的违纪行为,县委根据2015年7月中办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张××、颜××进行免职处理也是恰当的。

××、颜××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16年7月8日之后,就应当按照《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以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均在2016年1月1日至7月8日之间,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这项权利。党代表候选人推荐选举会议,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未通知党员参会,是直接侵犯党员权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

在换届工作期间,基层党组织未通知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乡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被问责,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党员公务有退休之时,无权利和义务退休之日,不能因为他们已经退休,就剥夺他们作为党员的基本权利。基层党组织是我们党在基层的战斗堡垒,理应带头尊崇党章、遵循党章,遵守党规党纪,充分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党代会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两次党的会议均未通知66名退休教师党员参会,表面上反映的是基层党组织工作不细致、不负责,实质上反映的是基层党组织党章意识淡薄、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等问题。张××作为乡党委书记,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换届工作的领导,充分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但他对下属党组织侵犯数十名退休党员民主权利失职失察,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颜××作为乡纪委书记,应当加强对换届工作纪律监督,确保换届程序依规依法,换届风清气正,但他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他们受到相应的问责也是应当的。

××、颜××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调动广大党员工作积极性。否则,就要受到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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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相关知识

2016年7月8日,中央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问责条例》颁布之前,中央已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内问责的法规。根据《问责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016年7月8日以前发生的应当问责的情形,按照中央和省委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执行;2016年7月8日以后发生的应当问责的情形,按照《问责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各级党组织要运用好这把“利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问责主体。根据《问责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第八条还规定,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有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在今后的问责工作中,要认真按照《问责条例》的规定确定问责主体。

第二,问责对象。根据《问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是问责的重中之重。这一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

第三,责任划分。根据《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对党的事业忠诚的表现。在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中,应当按照《问责条例》的规定,严格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问责情形。《问责条例》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应当问责的情形作了概括性规定。同时,中央和省委还有一系列单项问责的具体规定。因此,在问责中,既要看问责情形属于《问责条例》第六条中的哪一项或几项,又要看中央和省委作出的单项问责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

第五,问责方式。此前规定的问责方式五花八门,《问责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根据《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规范为检查、通报、改组3种,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规范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同时,还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因此,在问责中,应当按照《问责条例》的规定确定问责方式。

第六,问责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虽对问责执行作出了规定,但宽严不一,而《问责条例》作出了统一规定。根据《问责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同时,还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又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七,终身问责。此前规定,对终身问责,有的作出了规定,有的没有规定,而《问责条例》作出了统一规定。《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和承诺。

(撰稿人/张泽军 李良勇 罗艳 华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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