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制度
( 湘一师党字〔2012〕10 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和保护职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学院纪委、监察处根据群众信访反映的我院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在思想与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属于一般廉洁自律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对被反映者采用发告诫通知书、信访反映通知书、信访谈话、信访建议书等形式进行监督,以达到严格教育、纠正错误、澄清问题的目的。它既是监督领导干部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问题,反映的问题经初核后,未构成违纪立案,但需要向被检举人指出、责成改正的;
(二)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
(三)错误比较严重但认错态度好、能认真纠正的;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和个人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五)院党委和纪委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信访监督的原则
信访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评与自我批评”和“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监督的形式
信访监督可采取发告诫通知书、信访反映通知书、信访谈话、信访建议书等形式。
(一)告诫通知书是院纪委、监察处对属情节轻微的被举报方进行警告劝诫发出的书面通知书;
(二)信访反映通知书是院纪委、监察处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向被举报方(如系个人,必要时还需抄送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发出的信函,要求被举报方就举报内容在十五天内作出书面说明;
(三)信访谈话是院领导或院纪委、监察处根据纪检监察信访中群众举报的较重要的问题派专人与被举报方进行谈话核实、口头诫勉教育的一种形式;
(四)信访建议书是院领导或院纪委、监察处根据纪检监察信访中群众反映并经初步核实某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整改的书面建议。被建议部门(单位)必须针对信访建议书的要求在十五天内写出整改意见书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 信访监督的实施
(一)信访监督一般由院纪委、监察处根据纪检监察信访中群众举报的问题及被举报人的职级提出建议,经院领导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题较大或职级较高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还需提请院党委集体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教育监督。
(二)实施信访谈话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参加,采取与被举报人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谈话时要有谈话记录。发告诫通知书、信访反映通知书必须摘录有具体事实的问题,不准将原信或复印件交给被举报方。
(三)实施信访监督不得向被举报方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有关情况。
(四)被举报方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失实,被举报方可进行申辩。
第七条 信访监督的结果处理
(一)同意被举报方作出的说明的,报经原审批领导同意,作结案处理。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举报方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改正。错误严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予以从严处理。
第八条 信访监督的有关材料存入院纪检监察信访档案备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