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 湘一师党字〔2012〕11 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廉洁从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实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立卷对象是学院副处级以上(含)领导干部(省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存省纪委)。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内容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情况登记表;
(三)领导干部信访及核查情况登记表;
(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含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等);
(五)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六)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奖惩情况登记表;
(七)领导干部廉政考核情况登记表;
(八)领导干部其他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材料。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部门(单位)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和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
(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标准规格办公用纸(A4纸)。
(三)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除信访举报件、违纪案件、经济责任审计等材料外必须是原件。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由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整理、查阅、借阅、保管等工作。
(三)学院相关部门形成的廉政档案材料应于材料形成后的十天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并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移交表》一式两份,收、送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借阅与保密规定
(一)上级党委、纪委可以查阅、借阅我院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凡因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等需要,经纪委书记批准,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和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三)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可以查阅、借阅我院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四)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可以查阅、借阅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五)各部门及附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可查阅、借阅本部门范围内副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六)在任何情况下,本人不能查阅自己和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一般情况下,不能查阅、借阅同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七)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超出上述(四)至(六)项规定范围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必须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
(八)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须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查阅档案地点一般只限于在纪检监察部门存放档案的办公室。
(九)因特殊原因须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须严格履行借阅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并保证按期交还。
(十)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议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借阅的档案须在保密的地方查阅,严禁携带到公共场所,以免泄密。未经批准,不得摘录、复制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如发生泄密情况,按照相关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廉政档案,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登记造册后,送指定地点销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