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二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各二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总体任务,进一步延伸和压实责任,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各项具体工作,织密扎紧拒腐防变的篱笆,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和促进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各二级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湘一师党字〔2015〕52号)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支持本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各二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纪律教育,营造廉洁氛围。定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文化进课堂等活动,营造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氛围,切实提升“不想腐”的思想境界。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认真贯彻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相关制度,推动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早揪苗头,早打招呼,防患未然。及时发现苗头问题,处理好内部信访举报和矛盾纠纷,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积极开展谈话交心,将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团结和谐和稳定发展的大局。
(五)配合执纪,保持高压。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对党员及时开展教育、提醒和批评。按要求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尤其是对顶风违纪现象,要及时上报学校纪委。配合、协助学校纪委或监察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执纪监察工作。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部门(单位)基层党组织应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配齐配强纪检委员。党组织换届后,要及时将纪检委员名单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在所在党组织和学校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和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制度、精神等。
(二)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督促指导开展廉政教育活动。
(三)监督检查所在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廉洁自律等情况,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校纪委反映存在的问题。
(四)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五)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等过程。
(六)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执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七)密切联系党内外群众,协助所在党组织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教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教以及学术诚信、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尽早发现、尽早提醒。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严重违纪的问题,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校纪委汇报。
(八)配合学校党委、纪委做好党建督查和“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九)根据校纪委和所在党组织工作安排,参与或配合对本部门(单位)党组织或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处理等。
(十)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并配合党组织及时处理解决。
(十一)参加本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并在会上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十二)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部门(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纪检委员参加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和重点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健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第八条 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履职能力。落实“一案三查”,强化工作考核,使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