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廉洁意见回复有关规定(试行)
湘一师党字〔2018〕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推荐工作,健全完善我校干部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廉洁意见回复的范围和对象
本规定所指的“廉洁意见回复”是指我校干部职工在提拔任用、推荐或其他需要纪委签署廉洁意见的事项时,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校内外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廉洁意见回复函》,按规定对我校干部职工进行廉洁情况调查了解,签署廉洁意见结论后的回复。
二、出具廉洁意见回复需要了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六大纪律特别是执行政治纪律情况;
(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五)廉洁考察测评情况;
(六)涉及案件查办等情况;
(七)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和组织调查处理结论;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出具廉洁意见回复的程序
(一)部门(单位)出具廉洁鉴定。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对考察对象在上述8个方面的情况出具书面廉洁鉴定,部门(单位)科室负责人、党组织纪检委员、党政“一把手”依次签名,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二)纪检监察部门内部联审。由相关责任人对考察对象是否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案件审理之中、信访举报初核或正拟调查核实等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三)集体研究回复意见。根据廉洁考察情况、所在部门(单位)出具的廉洁鉴定书、内部联审情况,经纪检监察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廉洁意见回复建议,报校纪委主要领导审定。
(四)出具廉洁意见。根据校纪委主要领导审定的意见,出具廉洁意见回复。
四、廉洁意见的提出
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洁情况提出的意见分为以下三种:
(一)提出“(尚)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推荐)的问题”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发现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情况,也没有收到信访举报;
2.收到信访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3.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4.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足以影响提拔任用(推荐)的。
(二)提出“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推荐)”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涉嫌与廉洁问题有牵连暂未作结论的;
2.收到信访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单位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
3.收到信访举报,有可查性但一时难以开展调查的;
4.经综合研判,目前暂不能作出结论的;
5.其他影响提拔任用(推荐)的情形。
(三)提出“不宜提拔任用(推荐)”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违纪甚至违法问题的;
2.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调查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超过规定的提升职务影响期限的;
4.其他暂不能提拔任用(推荐)的情形。
五、廉洁意见回复的时限
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接到有关部门(单位)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廉洁意见回复。对于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推荐)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在1个月内出具“(尚)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推荐)的问题”或“不宜提拔任用(推荐)”的廉洁意见回复。需要适当延长期限的,报请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六、廉洁意见回复的责任追究
廉洁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考察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掌握廉洁考察对象的廉洁情况,准确做出评判,出具廉洁意见。如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廉洁意见失实,用人失察失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