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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之六:廉洁纪律必须严格遵守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5日 00:00 点击数: 来源:

《以案释纪》之六:廉洁纪律必须严格遵守

来源:湖南日报

1违规滥发津补贴 领导干部受处分

案例】

某中心卫生院支部书记、院长魏XX,在2015年8月至12月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乡镇工作补贴的名义给院职工发放基本工资补助,用于旅游支出,且个人领取1800元,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2016年4月,区纪委给予魏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了违纪所得。

条文对比

XX的行为违反了2010年廉洁从政准则第三条关于“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和“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规定,以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八)关于“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关于“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魏XX同志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依照2003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该同志的违纪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对上述滥发津补贴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党纪责任,对领导责任者也要追究党纪责任。领导责任包括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本案中,魏XX的行为,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查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和当时的有关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津补贴是广大公职人员的一种生活待遇,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允许给公职人员发相关津补贴,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有的单位借改善干部职工生活待遇为名,违规滥发津补贴的现象,表面上看,是为单位干部职工谋福利,为单位做好事;实际上,是一种利用手中权力化公为私,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了党纪和法规的权威性,长期下去就会侵蚀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基础。

为了防止滥发津补贴,中央在2010年准则和2003年条例中都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和处理规定。我省根据中央的要求,2011年也专门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89号)。该意见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规范公职人员的津补贴工作,把规范公职人员的津补贴工作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专门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

XX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但他不仅没有遵守廉洁纪律规定,而且巧立名目发放津补贴,用于补助组织旅游的个人经费支出。他对这种严重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受到党纪的处分。

XX的教训,告诉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廉洁用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否则,就会损害人民根本利益,就要受到党纪的责任追究。

2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应受纪律处分

案例

XX,中共党员,2001年9月至2015年3月任X市粮食局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年3月起任X市巡查组组长。2016年1月28日,胡XX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次性收受管理单位2万元礼金,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且在纪律集中整饬期间,顶风违纪。2016年2月,胡XX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条文对比

XX的行为,违反了新条例第八十三条关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胡XX的行为发生在新条例颁布后不久,其行为还违反了新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胡XX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案中,胡XX的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新条例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我国自古乃礼仪之邦,有礼尚往来的习俗,但正常的礼尚往来,是建立在有来有往的基础之上的,相互之间收送礼品礼金也必须做到公私分明。关于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在新的条例实施前,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就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都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但仍然有一些党员存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尤其是党员干部用公款送礼或利用职权收礼。这种行为使正常的工作关系变为利益输送,不仅违背了礼仪的原则,扭曲了送礼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违反了党的纪律,异化了正常的同志关系。长期下去就会败坏社会风气,恶化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形象。

为进一步整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违纪行为,新条例用党内法规的形式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固定下来,成为全体党员一体遵循的行为规则,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内容。一是对收礼者的规定更加严格。新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凡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律不能收,收了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第二,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也不能收,收了也要按前款规定处理。正常的礼尚往来,是指不超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违反当地风俗习惯、不超出个人经济支付能力的往来。二是违规送礼者同样要受处分。新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是规定“在纪律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像胡XX这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属顶风违纪,应当加重处分。

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之后,胡XX作为从活动中受到教育的党员领导干部,理应模范带头,自觉抵制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错误行为,可他依然我行我素,特别是在新条例实施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这种顶风违纪的行为,应当予以加重处分,否则不足以警戒其他党员干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胡XX的深刻教训告诫全体党员干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3违规占用公物 应受党纪追究

案例

XX,在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X市X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违规占用单位价值3万余元的相机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的错误。2016年5月,李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XX“ 违规占用公物 ”的行为违反了2010年准则第三条第(七)项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规定。根据2003年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规定,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 违规占用公物 ”的行为,新条例有明确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这款规定,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二是违反有关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如果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租用、借用手续则不构成。三是违规占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如果没有达到六个月就不能适用此条款。四是情节较重,须根据违规占用公物的手段、性质,所占公物数量、价值等因素确定。

如果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处分就更为严厉。新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款的规定比第一款更为严厉,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不问情节和时间,只要“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就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是处分更重,第二款规定“情节较重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同时,新条例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占用公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占用公物,这样构成违规占用公物违纪行为的范围更加宽泛,充分体现了新条例从严的精神。

本案中,李XX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但处理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相关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新修订的准则关于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公与私的关系时强调:“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这就是说,公私关系极端重要。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理清公与私的关系,摆正公与私的位置,不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

公私分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历史上“一钱太守”刘宠、“四知太守”杨震和《竹坡诗话》记载的“公烛之下不展私信”的故事,深刻体现了古人的为官清廉和公私分明;革命时期人民的子弟兵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动人故事,毛泽东同志不准用公车接送女儿上学,李克强总理北大食堂用餐自掏腰包等领袖风范,表明我们党传承和发扬了公私分明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手中掌握或多或少的权力或者公共资源,如果不能把“公”列于“私”前,把“私”控制在“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往往容易变着法子将公化为私,甚至把占用公物当作是权力的象征。这些混淆、模糊公私界限的行为,往往是从贪图小利开始,以违纪违法结局。李XX身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理应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做到公私分明、秉公用权。他却长时间违规占用公物,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较重,应当受到相应党纪处分。

XX的教训告诉我们:公私分明、秉公用权,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操守;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就会触犯党纪国法,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相关链接

廉洁纪律中“职务违纪行为”的规定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干部清正廉洁的重要保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保留原《条例》关于廉洁自律专章的基础上,将原《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中不涉法的,属于廉洁纪律要求的内容纳入新修订的《条例》,对原《条例》中违反廉洁自律行为一章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新增加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实践成果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要求,充实完善了廉洁纪律方面的规定,把关权力的笼子扎得更细更密。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以权谋私”,包括职务谋私和岗位谋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称为职务谋私;党员干部利用特殊岗位的便利和影响谋取私利,如利用管人、管钱、管物的特殊岗位及其影响谋取私利,称为岗位谋私。

职务违纪行为就是职务谋私行为,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占有公私财物归个人使用超过6个月等行为。职务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手段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目的是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私利。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廉洁纪律共有25条规定,其中就有8个条款是关于“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规定。具体分为八种情形:

第一,间接权钱交易行为。如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自己不知道,也没有直接收受他人财物,就要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如果知道自己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而不制止、不退还的,那就构成共同受贿。

第二,权权交易行为。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纵容、默许谋利行为。如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操办婚丧喜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如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为经营活动谋利的行为。如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七,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条例》的上述规定,除操办婚丧喜庆造成不良影响和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最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外,其余的最高处分都是开除党籍。这既说明职务违纪行为的多发性和严重危害性,更表明对党员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自律要求越来越严了,对职务违纪行为的处分越来越重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官员腐败的本钱是权力,只要存在权力寻租空间,就可能产生腐败。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所有的工作都和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直接面对国家利益、公和私的问题,必须自觉遵守廉洁纪律,认真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处理公和私的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不会被“拖下水”,不会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撰稿人:张泽军 李良勇 罗 艳 华海明 整理:湖南日报记者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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