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之十五:纠“四风” 治陋习 树新风
来源:湖南日报
1 违规赠送礼金 也受党纪处分
【案例1】
张XX,中共党员,2015年至2016年8月任X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预算股股长,2016年3月至5月,先后向该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王XX送“红包”3次共2万元,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2016年6月由于王XX 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县纪委查处,张XX送“红包”的事情败露。对于张XX这种违规赠送礼金、顶风违纪行为,2016年8月,X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张XX的行为,违反了2016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第二条关于党员要自觉做到“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的规定,还违反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2001年3月26日)第六条关于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的规定。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八十四条关于“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是恰当的。
本条是新条例的新增条款,主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十八大以来的突出违纪行为设定的条款。实践中没有“送”就没有“收”,向公务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等俗称“送礼”的行为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之所以向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其亲属送礼,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日后要求满足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这种送礼的行为进行约束,给予处分。
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条不是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管收礼方是否为送礼方谋取利益,只要进行了送礼的行为,且送礼人是党员,就构成违纪。第二,注意区分违纪与非违纪的区别。只有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才构成违纪。如果是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则不在此例。第三,注意本条与第九十六条的关系。本条规定的送礼行为包括公款和私款。对于用公款赠送礼品的,与第九十六条竞合,运用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一重处分。第四,本条只列明“礼品、礼金、消费卡”,但具体形式不限于此,比如,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电子支付券、红包等新型消费卡,不可能穷尽,也不可能一一列明,因此,用“消费卡等”来表述,但实质都是一样的,就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第五,党员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
本案发生和查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送礼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传统习俗,在正常情况下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超过了这个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送礼也是一样,如果向从事公务的人员“送礼”明显超过了正常礼尚往来这个度,不仅是一种陋习,而且是违反党纪的行为。
所谓“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送礼”且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既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又有可能产生腐败,还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收”和“送”是孪生兄弟,有“送”就有“收”。因此,必须坚决对这种陋习进行治理。过去只对“收”的行为进行党纪处分,而党中央在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一条,即:“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行为,要进行党纪处分的条款。这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决心,也是党中央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采取的有力措施之一。
张XX作为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预算股股长,本应当认真学习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但他却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而且是在党的十八大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施行之后,属于顶风违纪行为,给予其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张XX的教训,告诫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不忘初心、坚持廉洁自律,既要做到不违规收礼,又要做到不违规送礼,保持共产党人的清廉本色。否则,党纪就不容。
2 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 党纪决不容
【案例2】
易XX,中共党员,X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3月,易XX女儿的大学同学一行到该市游玩,易XX安排本局办公室主任戴XX负责接待,共花销8000余元。易XX签字同意后,这笔费用于6月12日在本局执法大队账上报销。7月20日,X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易XX的行为,违反了新准则第一条关于党员要做到“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规定,以及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适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行为的具体方式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比2003年条例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范围有所扩大;第二,本条中的“他人”,应是指与行为人没有亲属关系,而有职务上、工作上关系的其他人。行为人的亲属为行为人支付费用,应视为亲属间的互相帮助,不应依本条规定定为违纪行为。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员干部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正确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密切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私二字是否摆正,检验作风,检验官德,检验党性。党员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才能真正做到公私分明,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南宋文学家周紫芝在《竹坡诗话》中记载:李氏家族有一人为官廉洁,公私分明。一天,他正在烛光下办理公务,有人送来一封家书。他当即灭掉公家的蜡烛,点燃自家的蜡烛。因为在他看来,公与私之间不能越雷池一步。在公与私之间的正确取舍,更凸显了共产党人的信仰、境界、品行和作风。关于公与私,毛泽东同志为自己立下三条规矩:恋亲,但不为亲徇私;念旧,但不为旧谋利;济亲,但不以公济私。无论是古人,还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公私分明。反观现今出现的种种作风问题和腐败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极少数党员干部讲私利不讲公义、讲私情不讲原则。
易XX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当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把廉洁自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高线”,守住纪律“底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但他却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拿来为人民服务的,把本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来报销,不仅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损害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党员干部的声誉,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刘XX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秉公用权,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不能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处分。
3 操办婚宴借机敛财 党纪处分随之而来
【案例3】
刘XX,中共党员,2016年2月任X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在为其儿子操办婚宴之际,借机敛财,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刘XX在县纪委调查期间,主动将县交警大队同事送的礼金全部退回,并且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2016年4月,X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刘XX的行为,违反了新准则第六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规定,还违反了《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第二条关于“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和贵重礼品”的规定。按照新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是恰当的。
适用本条款时,要注意准确把握几点:第一,“婚丧喜庆事宜”,包括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贺典礼等各类喜事、丧事。第二,关于“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是说达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只要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到钱财,就触犯了本条款;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敛财手段,客观上一般都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第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一般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四,要注意把握本违纪行为与新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的区别。
本案中,刘XX的行为发生和处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法纪不外乎人情”。一般而言,操办婚丧喜庆是人之常情,既无关乎陋习,也不涉及违纪。然而,在一些地区,操办婚丧喜庆却变了味:有的巧立名目借机敛财;有的讲排场、比阔气;还有的招摇过市影响正常生产生活。走样变形的婚丧喜庆,逐渐由人之常情变异为陈规陋习。个别党员干部也未能免俗,热衷于其中,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而不自知,最终受到党纪处分。
有的党员干部质疑,为什么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受限制,而党员干部操办却受约束?这种认识,一方面,反映出党的意识不强,自我要求不高,降低了党员的标准,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另一方面,没有认识到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危害。党员干部姓党,手握公权,若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难免给群众以利用职权、借机敛财的猜想,而且有悖于廉洁用权的规定,更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党群关系。我们党作为领导核心和先锋队,要事事干在先进,时时走在前列,既要做工作上的表率,更要当道德上的楷模。操办婚丧喜庆,对普通群众而言,只是个人行为,不受党纪约束,即便大操大办,我们也只能对其进行规劝引导,最多作道德上的批评教育。而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就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党纪的处分。这既是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刘XX作为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身为执法者,更应该从严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在群众中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他却纪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借机敛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最终将好事办成了坏事,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刘XX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破除陈规陋习,继承发扬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党风带民风树新风。否则,汲汲于人情世故、热衷于排场阔气,就会沾染陋习,就会违反党纪,就要受到党纪处分。
相关链接:
关于纠“四风”、治陋习的党纪规定
“四风”和陋习不仅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员干部形象,还影响了党群关系、带坏了民风,必须予以彻底纠正和治理。为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省纪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整治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赌博吸毒等“四风”和陋习。
我们党坚决反对“四风”、陋习。无论是2003年条例,还是2015年修订的新条例,都对党员干部身上发生的“四风”和陋习作出了处分规定。
1.违规公款吃喝。关于“违规公款吃喝”行为,2003年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新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治理公款吃喝问题,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12月1日)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2.违规发放津补贴。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新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滥发津补贴,既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是机关单位常见的陋习。清理规范津补贴,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治理和防治腐败的必然要求。
3.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关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2003年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第二款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新条例第八十五条将2003年条例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其他未作修改。在适用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时,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构成本条第二款违纪行为没有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只要有借机敛财的行为,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纪。省纪委、省监察厅还制定了《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做出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在适用时,要综合考虑、准备把握。
4.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关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2003年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新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赌博吸毒。关于“赌博吸毒”行为,2003年条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为赌博吸毒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的原则,没有直接对“赌博吸毒”做出规定,而是按照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四风”、陋习遭社会鄙弃,为党纪所不容。纠“四风”、治陋习,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强烈呼声。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健康生活情趣,远离社会陈规陋习,严格遵守党纪党规,以优良党风带社风树新风,树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撰稿人/李良勇 罗艳 华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