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通知
( 湘一师党字〔2015〕71号 )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
各部门单位、各附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2015年度普通本科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工委通〔201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开展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彭小奇
副组长:肖湘愚、刘鸿翔
成 员:刘志敏、李克勤、刘 宇、童小娇、江正云、莫崇芬、陈盛玲、杨高全、易 强、
陈月林、林光明、谭玉兰、黄小喜、蒋 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莫崇芬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考核的对象
全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及其成员个人(正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一、二、三附小校长)。
学校党委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有关文件要求考核。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1.党政领导班子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总体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情况。
2.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3.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检查考核的情况。
(二)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推进情况
1.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学校反腐倡廉建设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2.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情况。
3.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规范、职工廉洁办事行为规范的情况。二级学院进行大学生廉洁教育的情况。
4.部门事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5.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管理制度的情况。
6.支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取得实效情况
1.教职工对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成效的满意情况。
2.教职工对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的评价情况。
四、检查考核的办法
检查考核方式包括纪委与监察处日常检查、单位(个人)年度自查、年终单位和全校公开述责述廉后民主测评。
(一)纪委与监察处日常检查
由校纪委委员、监察处人员对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日常考察、了解与检查。年终由校纪委委员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等级评价。
(二)二级单位(个人)年度自查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本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本单位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写出各自的《年度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报告书》(表格见附件1,可在学校纪检监察网页的“下载中心”下载)。二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需加盖公章,《年度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报告书》需本人签名,由党总支(支部)汇总后于2016年1月15日前交学校纪委办。
全校科级、副科级实职干部也需填报《年度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报告书》,要求同上。
(三)年终二级单位和全校公开述责述廉后民主测评
年终,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别在本单位内和全校公开述责述廉(与述职述德同步进行)后,进行廉政民主测评。(测评表的格式见附件2、3、4)
五、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对考核的结果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根据纪委与监察处日常检查、年终二级单位民主测评、年终全校民主测评的情况,对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分值构成为:纪委与监察处日常检查占30%,年终二级单位民主测评占30%,年终全校民主测评占40%。民主测评表中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分别折算分值为95、85、70、40分。
(二)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的评定为“优秀”,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评定为“良好”,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评定为“合格”,得分不满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该二级单位集体、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单项和年终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1.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受到学校或上级党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教职工有较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因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不力引发较大事件或出现较大事故的。
六、考核后的奖励与惩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作为领导干部任用、奖惩,二级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一)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按上述综合得分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将择优按参评单位或个人基数(分教学院部、其他单位两类)的15%,上报学校党委评定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先进集体”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纪委办(监察处)领导班子和成员列入考核与测评,但不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只有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评定为“良好”或“优秀”等级的二级单位或个人,当年才有资格在学校年终综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级。
(三)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评定为“不合格”的,除取消当年综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外,还将进行诫勉谈话。
(四)党政领导干部因严重失职渎职,极不重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导致本单位或教职工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党纪、政纪条例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