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
( 湘纪发〔2014〕2号 )
各市州纪委、党委组织部,各市州编办、教育局(教育工委)、监察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非公纪工委,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推动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紧迫任务和战略举措。近年来,全省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当前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还存在机构设置不够健全、队伍力量较为薄弱、工作精力不够集中、履职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着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
2.规范纪检监察组织设置。高等学校设立纪委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高等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本科院校纪委设委员7-9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高专和高职院校纪委设委员5-7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纪委书记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副职前面。纪委副书记职级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正职职级相同。高等学校内设监察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其中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5名以上(含5名)的,可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明确内设监察机构副职1名。高等学校直属单位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一般应设纪检委员,由该直属单位党组织成员担任。
3.强化纪检监察组织职能。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积极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坚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切实履行对同级党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开展作风建设,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开展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及其他专项治理工作;处理信访举报,开展案件检查和受理申诉复查等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协调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建设工作;承担高等学校巡视的联络、协调工作;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机制
4.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履职机制。高等学校纪委书记应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工作分工情况报省委教育纪工委备案。纪委书记应参加学校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校务)会等重要会议,并参加学校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一般不得抽调或安排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建立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制度,联席会由学校纪委书记主持召开,分管宣传、综治、财务、审计、基建、设备等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5.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纪检监察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应建立健全学习调研、工作例会、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和重大问题专题报告等制度,完善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等工作规范,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大力加强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6.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应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定不移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保障和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的能力、维护学校稳定的能力、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
7.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重点选好配强纪委书记。注重选拔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威信高的优秀干部担任纪委书记。不断优化班子性别、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做到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增强班子的整体素质和功能。规范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界限,新进班子的人选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
五、认真抓好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8.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配备。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可参照以下标准合理配备高等学校纪检监察人员:高等学校教职工(在编在职,下同)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3名(不含纪委书记,下同);教职工总数在500-1000人的,可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3-5名;教职工总数在1000-3000人的,可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5-7名;教职工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配备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不超过8名。
9.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应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注重选配熟悉经济、金融、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加大纪检监察干部之间以及与其他岗位干部的交流轮岗力度。在同一纪检监察岗位上工作满5年的干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在同一纪检监察领导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10.扎实开展教育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原则,省纪委、省监察厅重点负责高等学校纪委书记的培训工作,省委教育纪工委主要负责高等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和其他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做好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工作,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选派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到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省委教育纪工委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
11.突出抓好作风建设。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标准和要求,对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强化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
12.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支持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大胆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纪检监察干部,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对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应予提拔重用。注重树立和宣传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先进典型,切实帮助纪检监察干部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建立高等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与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依照有关政策落实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补贴。
六、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保障制度
13.保证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条件。高等学校应切实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条件的保障水平,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条件。纪检监察办公经费与学校其他处室同等对待;办案业务经费根据办案工作开展情况予以保证。
七、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对加强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把加强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支持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5.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本意见实施情况纳入高等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应积极组织协调,认真抓好本意见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分解和责任落实。
16.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直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具体办法。
17.本意见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意见。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监察厅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