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届中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 湘一师党字〔2011〕37号 )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洁自律,进一步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前谈话
(一)任前谈话的对象
学院新提任的正、副处级干部,正、副科级干部,平级调动到管理人、财、物等部门的领导干部。
(二)任前谈话的主谈和参与领导
1.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书记主谈,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分管院领导参与;
2.部门(单位)副职由分管组织工作的院领导主谈,组织统战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参与;
3.其他正、副科级干部由组织统战部负责人主谈,相关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办(监察处)负责人参与。
(三) 任前谈话的内容
1.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2.告之谈话对象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谈话对象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并作出书面廉洁自律承诺;
3.针对不同对象,根据不同岗位要求,谈话内容的侧重点应有不同;
4.可根据情况赠送相关党纪法规方面的学习资料。
(四)任前谈话的组织实施
1.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数人一起谈话的方式;
2.谈话的时间、地点由组织统战部商纪委办安排,并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3.对谈话作一般工作记录并填写记录表。
二、届中谈话
(一)届中谈话的对象
部门(单位)任期内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个谈话对象一届任期内一般谈1—2次。
(二)届中谈话的主谈和参与领导
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书记主谈,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分管院领导参与。
(三) 届中谈话的内容
1.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本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决定决议情况;
2.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
4.本人执行《廉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本人对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学院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届中谈话的组织实施
1.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数人一起谈话的方式;
2.谈话的时间、地点由组织统战部安排,并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3.对谈话作一般工作记录并填写记录表。
三、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经初步核查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正副处级、正副科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对象由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决定。诫勉谈话的适用事项为: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2.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3.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主谈和参与领导
1.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书记主谈,院长、纪委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院领导参与;
2.部门(单位)副职由纪委书记主谈,纪委副书记、组织统战部部长参与;
3.其他正、副科级干部由纪委副书记主谈,纪委办(监察处)、组织统战部负责人参与。
(三) 诫勉谈话的内容
1.告知谈话对象有关反映的问题和本次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就被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或整改意见;
4.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和主谈领导对其提出的要求和整改意见表明态度。
(四)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1.原则上,每次诫勉谈话的对象为1人;
2.谈话的时间、地点由纪委办安排,并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要填写记录表,作好详细记录;
4.主谈领导要督促谈话对象在一周内就自己相关问题的事实、认识及整改措施向纪委办写出书面报告。纪委办也需形成谈话报告,对谈话内容、效果作出结论;
5.纪委办对诫勉谈话对象整改情况要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在规定整改期限结束后,要听取党组织和群众的评价。对经过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按程序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6.谈话记录和相关书面报告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四、谈话纪律及注意事项
(一)任前谈话和届中谈话的纪律与注意事项
1.主谈领导要以对党的事业、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般、平等的交谈;
2.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做到深入了解,全面掌握;
3.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及时提醒;
4.对涉及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并注意保密;
5.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重要的意见,还应向院党委反映。
(二)诫勉谈话的纪律与注意事项
1.主谈领导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对谈话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予以采纳;
2.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
3.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4.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如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应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5.谈话对象在接受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主谈领导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6.谈话对象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任前谈话记录表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届中谈话记录表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记录表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表1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任前谈话记录表
编号:
谈话对象 |
|
所在部门 |
|
职 务 |
|
主谈领导 |
|
谈话时间 |
|
谈话地点 |
|
其他参加人 |
|
记录人 |
|
谈 话 主 要 内 容 |
|
附表2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届中谈话记录表
编号:
谈话对象 |
|
所在部门 |
|
职 务 |
|
主谈领导 |
|
谈话时间 |
|
谈话地点 |
|
其他参加人 |
|
记录人 |
|
谈 话 主 要 内 容 |
|
附表3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记录表
编号:
诫勉对象 |
|
所在部门 |
|
职 务 |
|
主谈领导 |
|
谈话事由 |
|
谈话时间 |
|
谈话地点 |
|
其他参加人 |
|
记录人 |
|
谈 话 主 要 内 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