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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十个不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00:00 点击数: 来源:

关于印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元旦春节期间

“十个不准”的规定》的通知

( 湘一师党字〔201350号 )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

各部门、各附属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中央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连续发出了通报。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纪委专门印发了《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表明了中央狠抓“四风”问题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2014年春节即将临近。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四风”要持之以恒的重要批示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抓住重要节点,狠刹节日期间各种不正之风,牢固树立廉洁节俭文明过节理念,经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制定印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十个不准”的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假日期间厉行节约和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积极营造欢乐祥和、文明节俭、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使廉洁节俭过节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文化。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带头廉洁自律,带头遵守中央有关规定,带头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行力度,严格财务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违反规定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坚决纠正和查处节假日期间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十个不准”的规定

1.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职工不在此限)。

2.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组织旅游和参与高消费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5.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其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6.不准安排无实质内容的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或各种名义的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7.不准公车私用或者利用职权向下属或请托人借用车辆。

8.不准利用节假日之机跑官要官或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9.不准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

10.不准从事与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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