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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10:04 点击数: 来源: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校纪委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内容和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学校纪委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等。

(二)审议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讨论修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讨论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形势和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和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重要线索的处理及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党员的处理意见;

(六)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七)讨论研究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规则和程序

(一)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二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全体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全体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二)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会议议题,报纪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在会前23天通知各委员,同时将有关会议材料(非涉密)一并印发给各位委员。

(三)纪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涉及给予党员党纪处分、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会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五)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三、会议纪律及要求

(一)参会人员应认真做好参会准备,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准时到会,不迟到、早退;不在会场接听电话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严守会议纪律和保守秘密制度。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除经纪委会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有关的内容,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人员时,若涉及到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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