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部门(单位):
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出台《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以来,我校治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教职员工不知晓该规定的具体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该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将《湖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办发〔2015〕2号)再次转发(见我校纪委、监察处网站“政策法规”),并请全校教职员工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我校所有正式教职员工。
二、我校教职员工本人或子女结婚操办婚礼,需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交监察处;教职员工本人、子女结婚操办婚礼,本人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去世操办丧事,需事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交监察处。学校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同时向省教育纪工委、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报告表见我校纪委、监察处网站“下载中心”)。
三、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四、教职员工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五、对教职员工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部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特此通知。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 南 第 一 师 范 学 院 监 察 处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