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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10:40 点击数: 来源:

湘一师党字〔2017〕88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开展2017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2017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彭小奇同志任组长,童小娇、刘志敏、李昱同志任副组长,刘鸿翔、李克勤、刘宇、曹兴、江正云、任晓晴、莫崇芬、彭晓辉、何培森、杨家福、欧立新、黄小喜、谭玉兰、蒋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莫崇芬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考核的对象

全校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及其成员个人(正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一、二附小校长、书记)。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1.党政领导班子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总体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情况。

2.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党政其他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情况。

3.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检查考核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推进情况

1.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2.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3.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职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二级学院开展大学生廉洁教育的情况。

4.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5.支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部门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取得实效情况

1.教职工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的满意情况。

2.教职工对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的评价情况。

四、检查考核的办法

检查考核方式包括部门(个人)年度自评自查、纪委日常检查与年度核查评价、年终本部门和全校公开述责述廉后民主测评。(“述责”是指陈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情况,“述廉”是指陈述廉洁自律情况)

(一)部门(个人)年度自评自查

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及其成员个人要根据本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评自查,写出本部门2017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个人2017年度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报告。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需加盖公章,个人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报告需本人签名,由党总支(支部)汇总后于2018年1月15日前交学校纪委办公室。

(二)纪委日常检查与年度核查评价

学校纪委委员、纪委办(监察处)人员对各二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日常考察、了解与检查,年终集中核查各部门上交的2017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年终,学校纪委委员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各二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等级评价。

(三)年终本部门和全校公开述责述廉后民主测评

年终,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别在本部门内和全校公开述责述廉(与述职述德同步进行)后,进行廉洁民主测评。测评表由纪委办提供)

五、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对考核的结果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根据部门(个人)年度自评自查、纪委日常检查与年度核查评价、年终本部门和全校公开述责述廉后民主测评的情况等,对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分值构成为:校党政领导班子评价占30%,纪委日常检查与年度核查评价占20%,年终部门内民主测评占30%,年终全校民主测评占20%。测评表中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分别折算分值为95、85、70、40分。

(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的评定为“优秀”,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评定为“良好”,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评定为“合格”,得分不满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该部门集体、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单项和年终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1.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受到学校或上级党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教职工有较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因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不力引发较大事件或出现较大事故的。

六、考核后的奖励与惩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作为领导干部任用、奖惩,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一)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按上述综合得分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将择优按参评单位或个人基数(分教学院部、其他单位两类)的15%,上报学校党委评定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先进集体”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纪委办(监察处)领导班子和成员列入考核与测评,但不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评定为“不合格”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政领导干部因严重失职渎职,极不重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导致本单位或教职工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南第一师范学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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